第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休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