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及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