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培训,并组织灭火演练;(二)建立执勤战备制度;(三)扑救火灾;(四)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户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七)引导村寨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鼓励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