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培训,并组织灭火演练;

(二)建立执勤战备制度;

(三)扑救火灾;

(四)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户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

(七)引导村寨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鼓励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