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火、电、油、气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