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旅游景区游览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游览旅游景区景点名义,诱骗旅游者前往旅游景区外围区域观景;

(二)组织旅游者进入旅游景区内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览;

(三)以逃避票务检验、违反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等方式,组织旅游者进入旅游景区游览;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