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向公众开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的企业名称;安装图像采集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相对封闭的购物区域,以休息、听课、体验等名义或者形式,哄骗、诱导旅游者购物;
(二)拒绝非团队客人进入;
(三)采用佩戴号牌等方式标识旅游者身份;
(四)向旅行社、导游等相关人员给付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