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或者超出明示价格涨价、串通涨价。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
从事餐饮、销售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占道经营,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