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二)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对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四)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依法处置旅游安全事件,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