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链条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培育、推广、保护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自主品牌和特色产品品牌,提升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推进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名优特新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培育与认证,加强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宣传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打造自主品牌,依法开展高品质农产品认证;支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拓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提升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