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