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