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请,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