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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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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请,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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