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