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基地,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对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心理干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融入等支持和服务。社会观护基地应当建立观护对象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定期向有关机关报告观护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