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并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矫治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