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救助等职责的单位,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