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街道以及开发区等设立村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