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并及时支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