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的,应当按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