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