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三条有效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