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