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