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人数按照差额选举要求确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五人及以上的,不足名额可暂缺。

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二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