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方案中确定。

选民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