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投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设立中心选举会场,也可以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和居民小组分布情况设立投票站;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一般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不分设投票站。流动票箱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并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