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县(市、区)和街道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指导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照原候选人提名结果依次递补,并经过资格审查后确认。候选人名单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候选人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