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确定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职位的候选人名额。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