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负责。

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遵守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规定;

(六)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

(七)配合、支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