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超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别消防安全责任: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的检查,确保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不被占用、不堆放杂物、出入口不被锁闭;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消防电梯、加压送风系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功能性测试,并记录存档;

(三)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