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居民住宅区相关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入使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配置、维护和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