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开发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民意表达载体,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