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选民或者代表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