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选举前应当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选举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流动票箱,规范流动票箱的操作程序。每个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监票人和至少一名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登记造册,并由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票箱并签名。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