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原则上不低于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二,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一般占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其他应选名额数原则上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数分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