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完善应急措施;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并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四)遇有暴雨、暴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对海绵城市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巡查和维护,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