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的,不得在景区、景点周边或者公路行车范围内、城镇区域内随意摆设摊点。不得以围堵、拦阻、拉扯、尾随等方式销售商品,不得以拦车方式拉客或者随意上车售卖商品。公路沿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公路用地范围外侧依法设立本地特色农产品集中售卖场所。销售本地特色产品的,不得虚构产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夸大功效,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市场普遍价格。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