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证照齐全,在醒目位置标明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