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的,其经营的菜品、食品、酒水等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向旅游者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事先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