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的,其经营的菜品、食品、酒水等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实施价格欺诈。

向旅游者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并收费的,应当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事先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自愿选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