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吊销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