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市场主体登记,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