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注明房源核验码;

(三)注明住房租赁企业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四)在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保持一致;

(五)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房源价格与委托人的委托价格一致;

(六)已成交或者取消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撤销。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