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活动以及民宿等按日或者按小时计费的住宿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