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本人、实际居住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三)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出租住房存在水、电、燃气、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四)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五)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租住人数;

(六)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不得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存放危险物品,发现共同居住人、实际居住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对出租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