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