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准则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做好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机构对死亡犬只、病理组织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分类送至有合法资质的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