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本市固定住所的合法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五)养犬用途说明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六)犬只饲养场所信息;

(七)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