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本市固定住所的合法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五)养犬用途说明以及安全管理制度;
(六)犬只饲养场所信息;
(七)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