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