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