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失败援助机制,为创业失败青年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咨询指导服务,并按照规定落实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等保障措施;对有再创业意愿的,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帮扶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