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各类青年创业交流活动,为创业青年提供交流平台,引导创业青年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创业青年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为创业青年提供国(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支持在大型展会、博览会等设立青年创业专区,为创业青年搭建产品展示、市场拓展平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