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以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入股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为青年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中试验证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青年科技创业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